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議通過新條例保護東江水質
日前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東江水系水質的保護有了更為完善的法規。
該條例對1991年頒布的《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作了較大修改,涉及政府在水系水質保護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污水處理問題、水質保護經費等。其中規定,“水系干流、支流沿岸萬人以上的城鎮和未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獨立工業區、居住區應當設置生活污水二級處理設施。流域內各市市區應當建立生活污水二級處理設施。市區生活污水處理率在2005年之前河源市區要達到45%以上;惠州、東莞市達到55%以上;深圳市區達到70%上。”還規定,“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新建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搬遷,并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