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出臺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為改善環境質量,及時有效地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近日,我省出臺了《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有失職、瀆職等情形,將追究其行政責任,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也將給予行政處分。
這次頒布實施的《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是我省在追究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規定上的一個新突破。在此之前,我省有關環境污染責任的追究,主要是對直接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處罰,而對由于錯誤決策導致轄區環境質量惡化的地方政府領導、不履行環境義務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環保工作人員等,如何追究,缺乏具體規定。尤其是一些污染企業的領導,對經濟處罰不在乎,偷放偷排超標廢水,使環境保護執法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響?!渡綎|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頒布實施,將會進一步提高我省環境保護的執法水平,改善環境質量。
從去年開始,我省已經加強了對違反環保法規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去年共有20名責任人受到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