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國家圖書獎評獎辦法》(修訂)的通知
新出圖[2003]3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全國各圖書出版社:
我署曾于1992年制定并下發了《國家圖書獎評獎辦法》(新出圖[1992]1583號)。國家圖書獎評獎活動現已舉辦過五屆,根據前五屆的評選情況和各方面的意見,我署對《國家圖書獎評獎辦法》進行了修訂,現發給你們。今年將舉辦第六屆國家圖書獎評選活動,請各新聞出版局、各出版社認真做好準備工作。
國家圖書獎評獎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鼓勵和表彰優秀圖書的出版,特設立國家圖書獎。
第二條 國家圖書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主辦,為全國圖書評獎中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國家圖書獎評獎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傳播和積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先進文化,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推動出版工作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系指由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出版機構正式出版、公開發行的漢文版和少數民族文版的圖書。
1、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機構出版的圖書,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機構提名推薦參加國家圖書獎的評選。
2、由國家的法律、法規、各類行業標準等匯編而成的圖書以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著作不在參評之列。
3、叢書、套書均可參加評選。套書每套為一種,叢書中每種書為一種。套書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參評。
第五條 參評國家圖書獎的圖書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質量優秀,貢獻突出,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之一:
1、內容健康向上,深受讀者喜愛。
2、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
3、對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義。
4、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
5、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
參加評選的圖書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獲獎的圖書必須符合獲獎標準(具體獲獎標準及條件,由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各分委員會分別制訂,經評委會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 國家圖書獎下設九個門類:
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含科普圖書)、古籍整理、少兒、教育、辭書工具書、民族文版。
每個門類獲獎數額,根據每屆參評圖書的具體情況而定,不平均分配。
第七條 國家圖書獎每兩年舉辦一次,設國家圖書獎榮譽獎、國家圖書獎和國家圖書獎提名獎,其中國家圖書獎數額為30個,其他兩種獎項獲獎數額視每屆參評圖書的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三者合計不超過130個。
入選國家圖書獎的圖書在正式確定之前,要以適當形式聽取讀者意見。
第八條 國家圖書獎授予獲獎圖書的作者、責任編輯和出版者。
第九條 國家圖書獎評獎和獎勵的專項資金由新聞出版總署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條 授獎辦法:
1、由新聞出版署授予獲獎圖書以“國家圖書獎”稱號。
2、向獲國家圖書獎的圖書的作者和責任編輯頒發獲獎證書,發給獎金(作者為6000—10000元,譯者為5000—8000元,責任編輯為4000—6000元)。
向獲國家圖書獎圖書的出版者頒發證書。
向獲榮譽獎和提名獎圖書的作者、責任編輯和出版者頒發獲獎證書。
3、在全國范圍公布獲獎圖書書目及其作者、責任編輯和出版者名單。
第十一條 由新聞出版總署聘請各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制定圖書參評的條件和獲獎的標準,同時負責對獲獎圖書的最終評定。
評選委員會主任由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擔任。在評選委員會下按不同門類分別組成分委員會,分委員會主任由評選委員會副主任和有關專家、學者擔任。
評選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參加國家圖書獎評選的程序:
1、設在各地的出版機構(包括大學出版機構)出版的圖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初評通過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向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推薦。
2、在京的中央單位所屬各出版機構的圖書,經本社主管單位初評通過后向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推薦。
3、由出版機構按評委會統一要求填寫推薦書,每種書一份,附兩位以上有高級職稱的有關專家、學者的推薦書(包括專業性的評價)和出版機構出書前的書稿終審意見,經當地新聞出版局或主管單位審核后報評獎辦公室。上報推薦材料,同時報送樣書。
4、評獎辦公室根據所報材料和參評條件,加以審核,提交評選委員會各分委員會。
5、評選委員會各分委員會對參評圖書分門別類按照獲獎標準予以評選,形成初選書目。
6、在初選的基礎上,由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最后評定。
第十三條 每屆國家圖書獎評選前,由評獎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對本屆評獎的評選工作加以具體布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