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署規范本版電子出版物出版程序
出版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后發放復制委托書
本報訊 (記者孫海悅)4月15日開始施行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的修訂內容之一,是將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專項報批)的管理權限下放各省級新聞出版局。根據該規定,日前,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調整、明確了各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要求強化屬地管理。
《通知》所稱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是指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互聯網出版機構出版與本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互聯網出版內容相配套的電子出版物。
《通知》明確了專項報批的程序:出版單位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報告、主管單位審核意見、電子出版物選題三審表及內容簡介等材料。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的,應辦理審核同意文件并發放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審核同意文件應于5日內送達總署音像電子和網絡出版管理司備案。出版單位需向中國標準書號中心申請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并遞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審核同意文件和《電子出版物信息表》。中國標準書號中心收到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發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
關于專項報批的注意事項,《通知》也作出了說明:出版單位應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審核同意文件文號、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及條碼印在電子出版物盤面及裝幀顯著位置,并在盤面、裝幀及電子出版物首頁畫面分別注明“電子出版物數據中心”和“××單位(申請單位名稱)出品”字樣。
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自獲取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及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之日起滿180日未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繳回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并向中國標準書號中心繳回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要切實認真履行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管理職責,包括對申報選題的材料加強內容審讀,嚴格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管理,對出版的相關產品及時跟蹤了解情況等;特別要嚴格做好內容審定工作,確保堅持正確出版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