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河湖大典》長江卷復審工作
水電知識網
長江分支專家組組長 季昌化
2009-01-06
《長江卷》的釋文共有1600條。特長條1條,長條12條,中長條37條,占總數的3%;短條和短短條約占60%。參加編寫的有長江委和流域的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粗略統計,參編人員上千人,參與統稿和審改的專家上百人。完成送審稿之前,各省少則修改了三四遍,多的達六七遍,歷時三載有余。長江委專家組從編寫工作伊始就直接參與了全過程,調查研究,具體指導,通過實踐自身也不斷學習提高。對于100條左右以下的省的初稿,我們大都逐條閱改過,或提出修改意見,或加以具體修改,反饋下去。對于200、300條大省的稿,也逐條審改過1/3~1/2。我們參加了各省的初審會,充分交換意見,提高了送審稿的質量,為復審創造了良好的基礎。
從審讀過的初稿和送審稿來看,大部分文稿雖經修改基本上達到了部頒《編纂規則》等文件的要求,但從高標準來看仍有不足之處。特別是由于參編人員來自不同專業,知識面不同,寫文章的風格不同,對規定的具體理解不盡一致,在內容的取舍、文章的編排、行文的習慣等方面難求一致,釋文的質量難免參差不齊。這就要求通過復審,精心修改,精益求精,從整體上提高全卷的質量,更上一層樓。復審修改不可能再上下反復,除個別條文要再請下面補充修改外,只能由復審專家一次修改定稿。因為審改的內容量大,有400多萬字,僅靠長江委專家組4人就需要很長的時間。為了爭取在半年內完成,我們決定從各省聘請38位專家,共同組成復審組。所聘請的專家都是各省專家組的負責人或骨干,長期從事大典編寫工作,熟悉規范要求,熟悉本身情況,有經驗,有較高的文字水平。
按照《審稿規則》的要求,“每個條目至少應有兩人進行通讀”,“并修改成復審稿”。為此,我們將復審組專家分成4個組。各省來的專家審改其它省的文稿。每位專家要審改100萬字左右文稿。為了使專家審改后的稿子從各方面盡可能達到一致,至少要相近,在動手審改之前我們專門進行了復審研討。專家們就初審階段碰到的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和溝通,以求在認識上達到一致。
下面匯報我們研討過的部分內容和意見。
1.關于條目編號。一律采用長江委編制的“條目總表”中的編號,不用個別省自定的編號。條目如有增刪,按“條目總表”的編號原則插補,以便全書出版時統一編號。
2.關于層次標題,按照《〈中國河湖大典〉編纂工作若干問題的說明》(2008年4月16日頒發,以下簡稱《說明》)的規定及其精神,1000~3000字(中短條)只設一級層次標題,3000字以上的條目一般設兩級層次標題,盡量少設三級層次標題。這次審改時盡可能刪去三級層次標題。對于短條和短短條,我們曾建議分為四至五個自然段,現“送審”稿中有的分六七段,最多的達八段,太多了,這次審改時盡量合并減少。
3.關于“題解”,討論過3個問題。關于河、湖、庫在水系中的定位,即題解的第一句話,商定只提及已列條的上一級河流,不要再往上寫。如“太白河是褒河的一級支流。”而不需寫成“太白河是漢江的一級支流褒河的支流。”因為條目編號是按水系一級級順次編下來的。二是對河流的曾用名或別名,應選較知名的或較有意義的寫一兩個或兩三個即可,不需所有的名字都寫到,有的達四五個。也不需要把歷史上的更迭或緣由都細寫,因為沒有多大實用意義。三是題解中不寫該河的發源地、河口、河長等內容。
4.概述中關于水系的記述,干流只需寫河源地、河口地和總河長,不需細寫沿程地名,也不需寫上、中、下游的分段情況,這是應當寫在“紀實”中,避免與“紀實”中的內容重復。關于支流,按照《說明》的規定,“一般只點明流域面積100平方千米以上支流的條數和其中極重要的支流和河湖名稱”,應將一般支流的名稱刪去。但對支流在干流兩岸分布情況的紀述,或按流域面積大小分類記述支流條數,可以保留,因為它有助于理解關于流域形狀的描寫。可以加一句:收入本《大典》的有多少條。
5.關于河流的雙源或多源,《說明》中指出,“不宜無限制地引用。對于爭議不大或影響不大的中小河流,應盡量明確其主源。”對此,我們的處理意見是在“概述”中只選擇一個主源寫,言下之意是本《大典》認定它為主源,而對其它“主源”之說在“紀實”中說明,或作為支流記述。
6.關于洪水、洪災、旱災的紀述,主要是將總體情況(從宏觀上)寫清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可寫從某年代到某年代有記載的洪水、洪災、旱災有多少次即可,如果沒有資料可以不寫。不要過多地摘抄史志中關于某次洪水、洪災、旱災的紀述,一個條目摘抄一個最大(最嚴重)的或最有名的即可。因為這些描述的內容大同小異,而且得不出一個科學的確切的概念,對讀者并無什么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洪水、洪災、旱災,記下發生的年代,選擇特別嚴重的一次或兩次的具體情況記述一下即可。要用科學的數據記述,盡量避免用泛泛的空洞的形容詞記述。不要寫得過細,例如有些條目將一次洪水的暴雨降水過程,或一次洪水的形成和演進過程寫了好幾十個字,甚至一百多字,這就無必要了。
7.關于河流的治理開發,許多條目中寫得過細。對于歷史上的治水事件、水利工程和治理措施等,只記下那些重大的、有久遠意義的或有特色的,一般“點到為止”,即只列其名,不展開描述,更不去評價。只對如都江堰、靈渠這樣著名的工程(或事件)才稍為多寫幾筆。又如對古人修的渠、堰、塘、壩等,不需要對修造者的官銜、修建的過程、古籍中的描寫等加以記述。對于早已湮沒的歷史上的陳跡,一般更不要紀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治理開發規劃,已基本實現的可以寫一寫,對于基本上尚未實現的規劃一般不要寫,或只記下最近的一次規劃。不要寫一條河流規劃編制和修改的歷史過程、規劃編制單位、審批單位等等。關于已建成的工程(未列條者)只記下其名稱,其它一概不寫。
8.關于地貌地質和氣候水文。對比《說明》中指出的地質狀況“專業名詞盡量少用,不可寫得太專和過細”,“氣象水文一般只寫多年平均值”,“釋文中有關自然和工程方面的指標和數據要關鍵、扼要,為社會讀者關心且能讀懂和理解為取舍原則”的要求,多數送審稿在這方面寫得過專過細了。如關于出露巖層,不僅寫了灰巖、砂巖、頁巖等,還細分了什么“系”,或什么“群”的,非專業人士一般確實看不懂。審改時盡可能簡化。對于大流域(長條、中長條)只寫到花岡巖、石灰巖、砂巖這類大類,對于中、小流域只寫到火成巖或沉積巖,對于短條和短短條可以不寫。關于地質構造方面的內容都不寫了。又如關于氣候帶,在長條和中長條中仍保留,中條及其以下的條目中將不再保留。關于每年最高月平均氣溫和最低月平均氣溫,在長條中仍保留,其它條目中不再保留。個別條目還記有最高氣溫、最低氣溫,如“受季風環流和地貌綜合影響,流域中部盆地的地勢封閉,增溫容量,熱量不易擴散,1934年8月10日,長沙出現43攝氏度的最高氣溫,1951年8月7日,永州市出現43.7攝氏度的極高氣溫。1991年12月29日,湘潭出現零下12.1攝氏度的最低氣溫。”這類記述都刪去。
9.許多條目在“自然資源”中都寫到“旅游資源”和“土特產”兩項,有的寫得還比較細。要不要單列寫這方面,我們吃不準。初步意見是要寫也應少而精。例如土特產應當是列為國家級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景點也應當是國家級或省級的風景名勝區。或者概述中干脆不寫,而在“紀實”中簡要記述,“點到為止”。從初稿和送審稿看,關于名勝古跡和旅游景點總的來說偏多了。我們原來就規定了只記國家級的或省級的,縣以下(含縣)定的點就不寫了,只寫“與水有關的”,而且“點到為止”,只點名,不必記它的來歷、建筑上的特點、有關的典故(故事)等。建成一個水庫,往往成為當地人們休閑去處,不能作為旅游景點。距水庫好幾里以至十幾里之外的已有的名勝古跡,不要寫進水庫條目中去。
10.“紀實”中的一多一少。從送審稿和初稿來看,“紀實”中存在“一多一少”的狀況,一多——地名多支流多,一少——對河道和兩岸河谷的“自然狀況”描述少。《說明》中提出,地名“是否只寫省、縣市、鄉三級,省的前提已明確的只寫縣鄉兩級。只有對釋文必須引用的小地名才寫上。”“在紀實中遇到支流時,此支流如沒有需要撰寫的內容,其名字也不要寫了,也不要寫‘到某地左納某河,右納某溪’等等。”“有一些稿子中涉及的地名、河名、河段名太多,有不少很生僻,放在文中意義也不是很大。”“流向也不宜寫得太細”。這些都很有針對性。小地名太多是由于兩個原因:一是紀述河流流向太細,轉折處的小地名就多了;二是寫支流多了,匯口處的小地名跟著就多了。有的條目寫流向的轉折細到十多公里甚至幾公里。審改中采取只寫較大的轉折,且不必記轉折處的小地名。如只寫從某地(鎮以上地名)從東流折向東北流或東南流,或西北流轉向西流或東流,中間小的轉折就不寫了;或寫經某城鎮折向東流,復折向東偏北流,達某城鎮,中間小的轉折和地名都不必寫了。這些地名在地圖上或示意圖上應是能找得到的,否則讀者難以得到什么資訊,頂多給人一個該河段曲折多不多的印象。對于支流,按《說明》的要求刪改。可稍稍多寫一筆,從某城鎮到某城鎮,左岸有多少條,右岸有多少條匯入。對于較大支流而又未列條(如流域面積大于100平方千米)的,或者由于該支流的匯入對干流帶來較大影響(如流量或河寬等)的,可以記下其名稱,但不再作進一步的介紹(如該河的發源地、長度、流域面積之類)。
對于河流的自然狀況(如河道及兩岸河谷的自然特征等)記述較少,主要是由于沒有條件對沿程作實地考察。在審閱初稿過程中,或此前召開的編寫會議,一再強調過,也提出過一些具體要求,最后仍不理想。這次復審中也想不出辦法補救,只能靠審改專家盡量加工。
11.關于城鎮的記述過多過細。不必要對沿河所經歷的每個縣城都介紹一番。特別是城鎮建立與發展的沿革、經濟社會狀況、古跡名人,一般都不要記述。只對少數與水利或水文化關系密切而有特色的城鎮加以很簡要的記述。有一部分條目這方面的記述占了很大篇幅,最多的可達一半。這次審改中要大大壓縮。
12.關于現代革命遺跡,革命名城名村、革命名人的故居紀念館陵墓、革命戰斗遺址等,記述得相當多。例如江西瑞金的紅井要不要寫?要寫它不能只寫個名稱,必然要把背景意義寫一點,得100多字。對此有不同看法。還有關于“名人”的記述,有大名人、小名人,按什么標準選取?我認為首先應限于水利和治水有關者,其他的名人軼事都不寫進《大典》了,即使是前者,也要有條件篩選一下。
13.明確“湖區”和“庫區”是指湖、庫最高水位線以下水體部分,以上部分稱為湖周或濱湖地區、庫周。湖周和庫周的范圍不要記述得過大。有的條目中寫某湖流域范圍,我們認為除內陸湖(終端湖)外,湖泊仍是處于一個水系中,處于該河流域中,不必單獨再分。直接入湖河流可按對支流的規定記述。
對于湖泊,主要是記述它的現狀,對于它的歷史演變盡可能寫得簡要,主要也是記述近、現代的變化。有的湖泊從幾千年前的成因寫起,個別的甚至記述了地質年代上湖盆的演變情況,我們認為這是不必要的。
關于湖泊和水庫的水文氣候情況,許多是沒有直接的專門的觀測資料,而是引用的所在河流或其流域的觀測資料。如果所在河流是列條的,該條目中已有記述的,就不必再記述了。如果有直接的專門的觀測資料,可簡要記述。對于水庫的水文情況,主要是記述其入庫流量和水庫調蓄后的出庫流量。水庫的灌溉和供水效益,主要用供水量來表述而不要用灌溉面積和解決多少人(畜)飲水等指標來表述,因為這種表述沒有確定性,不科學。
14. 《說明》中指出,“要惜墨如金,嚴格控制文字的虛脹,字數要控制在設定的范圍之內”。我們雖然一直強調這一點,但從送審稿和初稿來看仍然存在較多問題,有許多有待改進的地方。我們將其作為復審修改的重要任務之一,進行了具體的研討。條目級別的設置是在釋文開始編寫前就擬定的,因此從許多條目可以看出編寫者為滿足字數要求而“湊數”的痕跡,從而造成“虛脹”。還有的編寫者因“吃不準”哪些該寫哪些可不寫,哪些該作為“重點”,哪些可以從簡,采取寧可多寫一些由你去刪,免得寫得不夠要我補充,反而費事。這也是引起“虛脹”的一個原因。進入復審修改,我們認為可放松字數“下限”,要求只嚴格控制“上限”,即條目的級別可以“降級”而不要“升級”。使審改專家可以大膽地刪改。
15.許多條目釋文存在“概述”篇幅過長而“紀實”篇幅過短,二者不平衡現象。這個問題在復審修改時比較困難。我們只能采取將“概述”中可寫可不寫的內容盡量壓縮,或者將應當放在“紀實”中去的或可以放在“紀實”中的移到“紀實”中去寫。
關于數據的審核,已經要求各省在初審時注意核實,各省也相當重視。復審時專家只能憑自己的經驗,發現明顯不合理的提出來加以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