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水電出版傳媒集團 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作伙伴
打造水電知識資源中心、水電知識服務中心
中國新聞出版報
羅沙 徐硙
2014-10-11
據新華社電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網絡侵權訴訟難、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隨意轉帖等問題都作出了新的規定。該司法解釋于今日起施行。
法院可責令網絡服務商提供個人信息鎖定侵權者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說。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轉發”也要擔責任 “過錯”認定是關鍵
針對微博、微信等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迅猛發展之勢,新的司法解釋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目前關于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我感覺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逐漸出現較多。”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向“有償刪帖”“水軍”說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加大對被侵權人司法保護
孫軍工表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