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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出版報
鄒韌
2014-12-11
今年9月11日,《中國新聞出版報》三版曾以《點讀筆“綁”住圖書“綁”不住市場》為題刊登了本報記者對點讀筆市場進行調查的文章。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先后審理了兩起因點讀筆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兩家法院均支持了點讀筆內容著作權人的主張,分別判處了點讀筆的制造商。
案由:生產商未經授權內置點讀音頻文件
判決:生產商賠償原告4.8萬元
2013年8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工作人員購買了小太陽公司生產的小太陽“新啟航”學生專用點讀筆,發現該點讀筆中內置了“外研社新標準”小學階段的所有點讀筆音頻文件,并且可以點讀外研社出版的相應教材。針對這一現象,外研社以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小太陽公司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教材經麥克米倫出版有限公司授權,作品的版權由麥克米倫出版有限公司和外研社共同所有,并由外研社在中國內地獨家出版,故外研社對涉案書籍享有專有出版權。經當庭拆封并播放演示,小太陽點讀筆內名為“新標準1起2冊”等“.wyt”格式的預存文件可以點讀對應涉案教材(除涉案教材一年級第一冊外)的全部內容。該點讀筆預存并對外銷售的音頻內容系對19冊涉案教材的全部文字內容的朗讀或演唱,這種行為未經該教材的著作權人準許,亦未支付費用,已經侵害了外研社對涉案教材享有的著作權。
在庭審中,小太陽公司雖然承認其銷售“小太陽”點讀筆,但他們也提出,該公司與山東省淄博市的產品代理商合作期限已滿,其生產銷售的點讀筆中也沒有任何與涉案教材相關的音頻文件。故其并非上述侵權點讀筆的生產者及銷售者。
對此法院認為,從該代理合同來看,小太陽公司所提交的代理合同并非排他性的獨家代理協議,該合同所載的山東省淄博市的產品代理商并無準確商戶名稱或地址,小太陽公司亦未能證明銷售侵權點讀筆的山東省淄博市某銷售點即為其所稱的合作期限已滿的產品代理商。從產品本身來看,該產品外包裝上所有信息均與小太陽公司的實際信息一致。且該點讀筆的外觀與小太陽公司當庭提交的新啟航點讀筆產品中所附《操作指南》中印刷的點讀筆產品外觀一致,小太陽公司亦未能說明該產品與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任何區別。綜上,小太陽公司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外研社對涉案教材的著作權。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銷毀內置上述音頻文件的點讀筆,法院認為,被告所售的點讀筆可以存儲并播放多種音頻文件,并非專用于播放侵權音頻,點讀筆本身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權。侵權音頻文件從點讀筆中刪除后,該點讀筆已不再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銷毀點讀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廣州小太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據原告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新標準英語》學生用書小學英語(1起2~12冊,3起1~8冊)系列教材作品內容制作的點讀音頻文件,刪除點讀筆中內置的上述音頻文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8萬元。
案由:書店銷售侵權點讀筆
判決:銷售商賠償原告1萬元
2014年4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工作人員在被告鄒某某開辦的桂林市韜智書店購買了由廣州小太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小太陽“新啟航”學生專用點讀筆。外研社發現該點讀筆中內置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wyt”格式的音頻文件。經使用該點讀筆,發現可以點讀該社出版的相應教材。對此,外研社認為,韜智書店銷售的小太陽點讀筆是侵害他們享有著作權的《新標準英語》的產品,故將韜智公司和鄒某某訴至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該案的焦點一個是原告對涉案的《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權,另一個是書店銷售涉案點讀筆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享有《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著作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出版外國圖書合同登記表》及麥克米倫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書》,證明《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包括音像制品)經麥克米倫授權,該系列教材的版權由麥克米倫與外研社共同所有,并由外研社在中國內地獨家出版,外研社對該系列教材享有著作權。
被告鄒某某辯稱,雖然涉案點讀筆中內置的“.wyt”格式的音頻文件是根據《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制作的錄音文件,該文件屬電子文檔,不是音像制品,是享有獨立著作權的音頻文件,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對該種格式的音頻文件享有著作權,其不是涉案“.wyt”格式音頻文件的著作權人,被告的行為沒有侵權。
對此法院認為,原告出版發行的點讀系列教材采用特殊印刷技術,在頁面上加印有與特定音頻文件相關聯的隱形底碼,從原告的網站上下載特定的“.wyt”格式的音頻文件至原告生產的“外研通”點讀筆中,點指書本上的文字、圖案,能夠朗讀、播放書本中相應的文字內容。此種教材既可進行文字閱讀,配合點讀筆工具使用,也可播放聲音、音樂。該點讀筆雖與錄音帶、錄像帶、唱片、光盤等傳統音像制品有所區別,但仍為一種能夠播放聲音、音樂的播放工具,與相配套的點讀教材結合使用即為一種新型的音像制品類產品。且原告提供的點讀教材中印有隱形底碼的文字、圖案經過點讀筆工具點讀播放的內容為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書本內容。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鄒某某立即停止使用據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新標準英語》第一至十二冊作品內容制作的“.wyt”格式的點讀音頻文件,并刪除“新啟航”點讀筆中內置的上述音頻文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萬元。
出版社說
對于這兩起案件,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國輝說,這兩份判決意味著點讀筆維權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功,也反映了在依法治國戰略下,國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在加大,但從判決金額來看,對于侵權方的處罰還太輕,沒能起到威懾的作用。
對于廣州案件的判決,外研社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認為,由于對方點讀筆在安裝了“.wyt”語音文件之后才可點讀外研社教材,這一行為說明對方點讀筆繞開或破壞了他們對“.wyt”語音文件設置的技術保護措施,因此這一行為構成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但是目前法院駁回了他們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對此他們感到很遺憾,也很不解。
律師說
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虹炎分析說,小太陽公司擅自將制作的數字格式文件上傳至其實際控制的網站,供讀者隨時下載,這種點對點的交互方式,即在公眾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是進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圍的,但這次廣州法院在判決中并未支持原告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