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法的五大亮點
●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注重水資源合理配置——
新水法刪去了1988年水法第9條規定的“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強化了水資源的流域管理,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把節約用水放在突出位置——
把建立節水型社會這一目標寫入總則,并規定實行“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明確“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把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都用法律形式加以確立,形成了從規劃、設計、建設、利用、消費、流通到資源再生等各個環節比較完整節水管理制度體系。
●加強水資源宏觀管理——
新水法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宏觀管理體系,規定了編制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江河流域(區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河流水量分配和旱情緊急情況下水量調度預案制度、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制度等一系列水資源配置的法律制度。針對長期以來對水資源規劃和宏觀管理措施的執行一直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的情況,新水法明確了水資源規劃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服從,同時,加強了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保證各種宏觀管理措施的落實。
●重視水資源與人口、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的協調,加強了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新水法一方面強調經濟社會的發展要考慮水資源的條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要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同時又規定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考慮生態用水的需要,維護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新水法改變了過去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脫節的狀況,建立了水功能區劃制度和排污總量控制管理制度,使江河水質保護建立在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的基礎上。
●加強執法監督,強化法律責任——
新水法專門增加了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一章,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權力、職責、行為規范作出了規定。針對原水法法律責任部分比較簡單、原則,不便于操作的問題,補充規定了處罰種類,應當受處罰的行為,并規定了具體的罰款數額或幅度,大大增加了對違反水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