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廳廳長:對水權轉讓的幾點思考
浙江東陽—義烏水權轉讓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由此聯想到水權轉讓的有關問題,針對實際分析思考,在此談點想法,向大家求教。
一、水權轉讓意義重大,但涉及的情況較為復雜,既要積極又要慎重
水利作為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具有公益性和弱質性的特點。水利進入市場難度相對較大,水市場發育比較緩慢,水權轉讓鮮為人見,這是客觀因素制約的表現。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已經并將進一步對水利產生深刻影響。這種影響可以從很多方面去研究,去總結,去展望。但不容置疑的一點是水利發展必須重視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尤其是市場起步較早、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引進市場機制辦水利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在浙江,越來越多的同志在學習討論中提出,新時期水利發展的基本辦法是堅持政府扶持和利用市場兩手抓,政府扶持不放松,利用市場拓新路。水權轉讓預示著水利利用市場必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這對推進水利改革意義重大。如東陽—義烏水權轉讓,我們調研總結有利于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實現城市和農村用水事業協調發展;有利于促進區域和流域間實施調水工程;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推動全社會珍惜和保護水資源。對水權轉讓態度要積極,要勇于實踐,乘勢而為。同時,在思想認識上、在理論研究上、在政策法規上要不斷學習,不斷總結,加強對實踐的指導。對實施水權轉讓的一些較為復雜的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提出妥善處理的辦法。
二、水權轉讓必須以水量分配的科學性和法定性作為依據
1.水資源分配的科學性是水權轉讓的基礎。長期以來,對水資源開發利用作了大量的規劃。近年來針對用水緊缺的矛盾,編制了許多水量分配的方案。如今,從水權轉讓的角度來分析就發現這些規劃、方案的粗放,而實現這些規劃和方案的手段也比較落后,這反映了在現實生產力水平條件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配置上的科學性層次還有待提高。水權對水資源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水權轉讓建立在水量科學分配的基礎上。水資源的特性是動態的,它不同于土地和礦藏等相對靜態的資源。水資源在流域和區域之間分配是一件非常復雜的問題。水權轉讓必須以水資源分配方案作為依據,在沒有確定水資源分配方案,或者說雖有水資源分配方案但爭議比較大,或者說將實施的水權轉讓經論證明顯不符合水資源分配方案的,在以上情況下,不宜實施水權轉讓。
2.水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是水資源轉讓的前提。我國明確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對國有資源或國有資產而言,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是不爭的事實。雖然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但在法律上要研究要解決,這恐怕是必然的趨勢。由于水資源國家所有的特定性,一般來說,水資源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水權轉讓實質是轉讓水資源使用權及派生的權屬。在國家法律沒有明確水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情況下,并不妨礙水權轉讓的實踐,可以通過實踐總結加以法律規范。
3.水資源使用權的行使主體。水資源使用權這個產權主體應由誰行使?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水情,總結水資源管理的實踐經驗,理應由中央根據必要直接行使一部分,放權讓地方行使一部分。當前我國水資源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實際做法,實質也是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根據事權劃分,分別擁有那部分水資源使用權,作為水資源使用權的產權主體,可以根據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決定采用計劃無償配置,還是計劃有償配置。水權轉讓是計劃與市場結合,權且稱作為計劃有償配置。有人擔心,允許水權轉讓,將會否定計劃無償配置,這是不必要的。可以兩種配置方式并存,根據不同情況和條件,采用不同配置方式。但無論采用哪種配置方式,水量分配必須法定化,水資源使用權必須進行界定。從實踐來看,這是建立水權制度必須考慮和解決的基本問題。
三、原有水庫跨區域或跨流域引水的水權轉讓問題
從浙江來看,水庫工程大部分建于60~70年代,當時大中型水庫規劃設計功能是防洪、灌溉、發電等綜合利用,沒有考慮城市供水,80年代后期以來建設大中型水庫在設計時考慮城市供水的功能。經濟社會發展了,工業化和城市化推進,原有水庫功能調整,為城市供水提供水源,自90年代以來已成趨勢,還在繼續發展。原有水庫的水權轉讓涉及有關問題:
(1)水資源使用權無償取得,能否有償轉讓?當時經政府批準,推行公辦民助體制來建設水庫,根本沒有有償取得水資源使用權的概念。從歷史的辯證的觀點來分析,水庫建成實質上已經取得實際的水資源使用權。那么,無償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還可以有償轉讓嗎?筆者認為,應當允許有償轉讓,推動水權轉讓實踐并發展,逐步加以規范。因為已經無償取得要轉變為有償轉讓并不簡單。國家征收水資源費辦法,經過多年努力,還未出臺。而從國家有償取得水資源使用權需要研究與水資源費的關系。國家相應出臺辦法并不容易。所以,各地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水資源使用權有償轉讓,只要對水利事業有利,不必等待而束縛實踐創造。各地在水權轉讓實踐中可以探索對水資源使用權先有償取得、再有償轉讓的辦法。
(2)水庫的產權問題。歷史上建設水庫推行公辦民助,政府出錢,農民出工出力。當時政府對水庫建設的補助是無償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90年代全國水利系統開展資產評估,對水庫資產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政府投資權屬主體問題;二是農民出工出力的產權問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水利部針對清產核資中產權問題作過有關規定。經過清產核資,水庫資產產權主體已經明確并依法登記。有人認為國家補助資金都應當擁有相應產權,這不現實。因為通過清產核資,產權確認,依法登記,對那些資產由誰行使產權主體的問題已經妥善處理。總之,水庫產權已經界定的,產權主體可以行使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如果水庫產權不明晰的,要實事求是按有關政策進行界定。
(3)水庫水權轉讓的論證和審批問題。水庫水權轉讓需要調整原有設計功能,必須專項論證。而且不單純從單個水庫考慮,應當從流域和區域的水資源優化配置來論證。水庫水權轉讓對原用水權的權益必須保障。當地群眾特別是受益區的農民,為水庫建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水庫建成后他們獲得了用水權,水庫水權轉讓不能侵犯他們的權益。水權轉讓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交易,可以由買賣雙方協議決定。水權轉讓必須經過政府審批,審批權限可以具體研究確定。政府在審批中對徑流分配方案、水庫水源論證、取水項目論證、城鄉用水協調、新老用水戶的權益關系、水權轉讓、收益用途繼續用于水利等等方面進行審查,根據合理合法性決定是否批準。
四、珍惜水權轉讓的實踐
水權轉讓是水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由于思想認識、傳統習慣、市場意識、經濟水平、水資源特性等因素的綜合作用,水權轉讓的實踐發展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水權轉讓所占水資源配置的比重很有限,但水權轉讓對水市場發育的作用不可低估。要珍惜水權轉讓的實踐,研究水權轉讓的多種形式,探索有效途徑,推進水權轉讓的實踐。由于各地水資源情況和社會經濟水平差異很大,市場發育程度不同,水權轉讓的形式是多樣的。對水權轉讓的不同形式要總結、研究它的特性,肯定它的作用。對水權轉讓實踐不要爭論,更不要指責,要從有利于利用市場把更多資源加以合理配置,從有利于水資源優化配置出發,在實踐中完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