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可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零售
隨著《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實施,我國將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市場上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的分銷業務。并分兩步走:從5月1日起中國首先對外商投資者設立零售企業進行開放,而設立外商投資書、報、刊批發企業的規定將于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
為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管理辦法》是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此前早些時候予以公布的。
據介紹,該《管理辦法》所稱圖書、報紙、期刊是指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所稱分銷業務,是指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和零售;所稱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是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 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 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
外國投資者參股或并購內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是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一種方式。外國投資者參股或并購內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該企業應按本辦法辦理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手續。
該《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選址定點時,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對設立分銷企業的條件、申請程序給予了明確。
設立分銷企業的條件
對于外商投資者設立零售企業的條件,《管理辦法》規定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出版物初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對于批發企業,《管理辦法》指出,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出版物初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有與批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 立設置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冊資金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辦法特別指出,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批發企業的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請分銷企業的程序
在外商投資申請設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時,應先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包括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申請書;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簽署的、由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各方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職業資格證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的,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文件。
其中,項目建議書包括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擬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等;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管理辦法》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人獲得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本《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擬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及有關文件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批準設立申請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申請人,獲得批準后90天內持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的分銷業務。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確需延長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180天前向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獲得批準的,應當在30天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