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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6
江河水利志編寫要求
1 總則
1.1 江河水利志的編寫要貫徹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遵循“統合古今、存真求實”的原則,以對歷史負責的態度,為水利事業發展服務。
1.2 江河水利志應客觀記述本流域或本地區水利建設的全貌和特點,簡要記述相關的自然、社會背景以及相關部門的情況,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的統一。
1.3 江河水利志一般分流域江河志、區域水利志、專業志和工程志。
1.4 江河水利志一般應遵循志書“橫排縱寫”和“述而不作”的慣例,不要求總結歷史經驗,寓褒貶于敘事之中。
2 體例結構
2.1 江河水利志的體裁,以志為主體,輔以圖、表、照片等。
2.2 江河水利志的結構按水利科學分類,并反映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力求門類齊全、結構合理、層次分明、詳略得當。
2.3 江河水利志采用篇、章、節等層次。篇目一般包括:凡例,概述,自然與社會概況,水利基礎工作(水文、水資源、勘測等),水旱災害,水利規劃,水利工程設計與施工,水利管理,科學研究,大事記等。篇以下分章節,但層次不宜過多,避免將完整的事物割裂開來;章節及以下各層次標題應簡潔明了,盡量使用名詞性詞組或短語,不使用標點符號。
3 資料要求
3.1編寫江河水利志應廣泛收集并細致審訂入志各類資料,力求資料系統、準確、可靠、完備。
3.2 重要的事實和數據應注明出處。對各具實據而難以取舍的不同說法,可諸說并存或分別予以說明。
3.3入志資料應注重宏觀數據的統計,并注意其與規劃、設計、施工等文件和科研成果的區別,以體現志書的特點和科學性。
3.4對有突出貢獻并已去世者可立傳表彰,其余可以事系人或納入名錄記述,不溢美,不苛求。
4 行文規范
4.1 江河水利志采用語體文,記述一般采用第三人稱,行文力求概括、準確、簡潔。
4.2 記述人名、地名和機構時應以記事年代的稱謂為準。
4.3 記述人物時直書其名,不用“先生”、“同志“之類的稱呼。提及地理古名時應在括號內加注現名。
4.4各種機構、文件、會議、公報的名稱須使用全稱,如該全稱過長,可于首次出現時在括號內加注以后所用的簡稱。
4.5 其他國家的國名、人名、地名、黨派名稱等均以新華社譯名或社會上公認的譯名為準,并于首次出現時在括號內加注原文全稱。
4.6歷史上的朝代、軍隊均采用當時的稱謂?!扒宄辈环Q“滿清”;汪精衛政權可稱“汪偽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臺灣政權應稱“臺灣當局”。
4.7歷史事件、政治運動均使用全稱,如:“文革”應寫成“文化大革命”。
4.8記述中不使用“解放前后”、“建國前后”等提法,應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
4.9古代人名、地名及地方特有名詞,如使用簡化字后可能引起歧義的,可使用繁體字。除此之外,一律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86年10月公布的《簡化漢字表》為準。
4.10 標點符號以1995年12月國家技術監督局修訂發布的GB/T15834-1995《標點符號用法》為準。
5 數字與統計數字
5.1數字的使用按1995年12月國家技術監督局修訂發布的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執行。
5.2江河水利志中使用的統計數據應為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統計部門沒有的,則以主管部門的為準。物價等變化的數據采用當年的數據。如進行縱向比較,必須折換成統一的不變數據,并予以說明。
5.3 下列情況用阿拉伯數字表述。
5.3.1 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時、分、秒和民國時期的紀年。
5.3.1.1 年份不得簡寫。如:1990年不應簡寫作“90年”或“九零年”。
5.3.1.2 表示年代應注出世紀。如:“20世紀80年代”不應寫成“80年代”。
5.3.2 統計表中的數值,如正負整數、小數、百分數、分數、比例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
5.3.3 圖、表的序號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
5.3.4 有“多”、“約”、“余”、“左右”等表示的約數,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如:“20多年來”,“投資30余萬元”等,但全書應統一寫法。
5.3.5 人物的生卒年應以阿拉伯數字加以括注。如:王燼美(1898-1925)
5.4 下列情況用漢字表述。
5.4.1 中國的干支紀年和夏歷月日。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正月初五等。
5.4.2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歷史紀年、各民族的非公歷紀年,但應在括號內以阿拉伯數字加注公歷紀年。如:咸豐三年(1853年)、藏歷陽木龍年(1964年)。
5.4.3 相鄰兩個數字并列連用表示概數,必須使用漢字數字,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得用頓號“、”隔開。如:二三米、十一二噸。
5.4.4 帶有“幾”字的數字用以表示約數時,必須使用漢字數字。如:“十幾天”、“上百人”等。
5.5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數值,應避免斷開移行。用來表示數值范圍時,以波浪式連接號連接。如:150~200千米、20%~40%。
5.6尾數有多個0的整數數值,可用“萬”、“億”作單位。如:三億四千五百萬可寫成3.45億,不得寫成3 億4千5百萬。以阿拉伯數字書寫的純小數必須寫出小數點前定位的0;小數點是齊底線的黑圓點“. ”。如:0.46不得寫成.46或0·46。
6 量和單位
6.1 計量單位名稱、符號的使用按GB3100-3102《量和單位》的規定執行,一律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6.2 物理量量值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并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6.3江河水利志中出現的計量單位使用單位名稱表述,如“立方米”、“千瓦特小時”等。圖、表和公式中使用單位符號,如m3,kW·h等。
6.4歷史上使用的舊計量單位,如“石”、“斗”和英制的“哩”、“磅”等,可于引文中照錄;有確切換算值的,要在括號內加注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結果。
6.5 土地面積單位使用“平方公里”和“公頃”(單位符號為hm2)。以“公頃”為單位時,可在其后括注以“畝”為單位的相應數值。“公頃”與“畝”的換算關系為:1公頃=15畝。
7 表格
7.1 表格以章為單位按順序編號,章的序號與表格的序號之間以半字線“-”連接,如:表2-2 。如章前還有篇,還需加上其所在篇的序號,如:表3-4-1。
7.2表格要與正文相呼應,先見文后見表格。表格內不要列與正文內容無關的項目。
7.3 表格應有含義明確、獨立完整的表名。
7.4表格中的物理量應標注其計量單位。表內所有數據的計量單位相同時,其計量單位可在表名后的圓括號內標注;表內各欄數據的計量單位不同時,則將其單位符號分別列于相應的表頭欄中。
7.5 表格中各列數字的對應位要對齊。
7.6 表格中的敘述性文字空一格起行,轉行時頂格,結尾不加標點。
7.7 表格內的數字或文字與前一列或上一欄有重復時應照寫,不得以“同上”、“同左”等來表示。
7.8 表注
7.8.1對整個表格做說明時用全表注。全表注寫在表下,空一格寫“注”,其后空一格接寫序號“1.”、“2.”等及注文;僅有一條表注時不寫序號,直接寫注文。每條注文均另行書寫,轉行時與其開始處對齊,結尾處用句號。
7.8.2對表格中的部分內容做說明時用呼應注。先將數碼①、②等寫在需加注內容的右上角,然后在表格下空一格寫相應的數碼,并于其后空一格接寫注文。每條注文均另行書寫,轉行時與其開始處對齊,結尾處用句號。
8 插圖與照片
8.1江河水利志所用地圖必須以中國地圖出版社公開發行的最新版地圖集為準,并盡可能注明比例尺。
8.2 插圖內容應主題突出,與正文緊密配合。每幅插圖要有簡明準確的圖名。
8.3 插圖按章連續編號,章的序號與插圖的序號之間以半字線“-”連接,如:圖2-2 。如章前還有篇,還需加上其所在篇的序號,如:圖3-4-1。
8.4 插圖與正文要呼應,按“先見文,后見圖”的原則,在正文的適當位置,以“見圖×-×”引導,緊接其后畫出圖框,并在圖框內居中寫出圖號和圖名。
8.5 插圖應線條清晰,無與正文內容無關或關系不密切的內容;注釋文字簡潔、清楚。
8.6彩色照片集中放在正文之前,黑白照片隨正文編排。照片均須配有精煉、準確的文字說明。
8.7 以電子媒體(光盤、電子郵件等)提交的圖片和照片應具有300 dpi以上的分辨率。
9 引文注釋
9.1記述中如需引文,必須按原文引用,不得做任何改動,并以頁下注的形式注明出處。引用內容必須加引號。對于轉引的內容,亦應注明轉引的文獻。
9.2 頁下注按頁編序號,序號使用陰碼①、②、③……
9.3 引文出自正式出版物,按以下項目和形式列出:
序號 作者. 書名. 版本. 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 引文所在頁碼
9.4 引文出自文件、報告等,按以下項目和形式列出:
文件(報告)編號. 名稱.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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