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圖書質量管理規定》本月起實施
首次明確圖書召回制度 不合格圖書必須召回
本報訊 記者近日獲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醞釀一年多的新版《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目前已正式對外公布,于3月1日起實施。外界一致關注的圖書召回制度在這里得到了明確,按照這項新規定,編校質量和印制不合格的圖書必須由出版方召回。
1997年出臺的舊版《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認為,經檢查為質量不合格的圖書,須采取技術處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繼續在市場上銷售,但沒有召回方面的規定,也沒有明確處罰的法律依據。新版《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差錯率在萬分之一以上萬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萬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的30天內全部收回;第18條規定對于印制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本規定還明確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來實施圖書質量檢查、管理和處罰工作。
新版《圖書質量管理規定》還增加了一項——適用的時限,明確出版時間超過10年且無再版或重印的圖書,不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