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喚重誠信的出版經紀人
編者按:今天的中國出版業,正處于前所未有的改革浪潮之中。從策劃選題到內容編輯,乃至發行,圖書出版的各個環節都在變化和發展當中。比照已經相當成熟的發達國家出版業,我們的出版業還缺少什么?這無疑是值得中國出版人思考的問題。出版經紀人,一個看似容易理解實則缺席中國出版業的群體,是否為這個行業所必須?
經紀人(agent),顧名思義,就是促進買賣雙方成交、并從中獲取傭金的中介人。經紀人的出現,是商品交換規模不斷擴大,以及交換方式呈現多元的結果,也是市場經濟日趨發達和成熟的一種需要。早期的經紀人,俗稱“掮客”,大多限于介紹生意、僅僅牽線搭橋而已;而如今經紀人的活動及作用,則已大大發展了。有的成為代理某權利人的權益、事務、乃至形象的總代表;有的是為某一專項權利進行中介的獨立機構,如版權代理公司;還有的在交易前的“投入”階段就介入,通過協助策劃、市場定位、包裝促銷等服務,以贏得最佳的“產出”,等等。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紀人已被越來越多的行業所采用,成為第三產業中潛力巨大的一個朝陽行業。
現在,經紀人在演藝界已經十分盛行,在文學界也正在興起之中。那么在出版界,情況怎么樣呢?
現代出版需要經紀人
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加上出版行業壟斷經營的性質,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出版經紀人很少見。自從我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以后,先是出現了幾家版權代理公司;接著出現的承接裝幀設計或廣告任務的專業經紀人,為數也很少;后來雖然冒出了許多工作室和民營文化公司,但有不少主要并不從事出版中介,因此從總體來看,我國出版經紀人隊伍及經營方式還十分滯后,與出版業發展的要求,還很不適應。有人也許認為,我國參加WTO以后,只承諾開放圖書流通市場,在出版沒有開放的情況下,出版經紀人并不是非常需要的,對此我不以為然。我認為,現代出版業十分需要出版經紀人。理由是:
有利于發現人才和組織作者隊伍,更好地挖掘和整合出版資源。先看看西方成功的事例。從1875年起,英國人A.P.瓦特和他的兒子A.S.瓦特,在倫敦經營的文學經紀公司——A.P.瓦特有限公司,曾先后代理了馬克·吐溫、切斯特頓、葉芝、毛姆、賽珍珠等一大批英美名家作品的出版業務,有力地推動了許多優秀作品的傳播,既發現、培養了文學人才,又為出版社輸送了很有價值的出版資源,成為百年來備受贊譽的世界經紀人的一個品牌。人們常說,明星大多是經紀人“捧出來”的。從積極意義來講,這個“捧”的過程,也就是發現和培養人才的過程。一名優秀經紀人,有時就是慧眼識英才的好伯樂,就能吸引更多有潛力的人才,起到整合分散的知識資源的作用。過去我們沒有充分發揮經紀人的這個作用,不等于它不具備這個作用。
有利于促進作者與出版者的最佳結合,成為出版社更好配置出版資源的社會補充。其他商品一種品牌出來,其功能、規格、價格都較相對穩定,成交后生產者在一定期間內,只管連續批量生產好了。可是圖書不同。因書稿的作者、內容、對象、印數、稿費要求都不相同,每一部書稿都要尋求新的出版者,因此在圖書交易中,了解雙方需求,熟悉人、書、社個性特點,力求為一部書稿通過最佳出版渠道來體現其價值,就顯得格外重要。要看到,不同專業的經紀人,對該專業人頭熟,聯系面廣,通過他們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往往有助于醞釀、提升出有價值的出版選題;加以他們側重掌握某一專業情況,對該學科的選題如何評價,對這項知識資源如何利用,對類似資源如何進一步挖掘和整合等等,通常比出版社更有發言權。優秀的經紀人,不但要為書稿尋求得體的出版條件,而且還可以從書稿價值上替出版社把關。
有利于對重要書稿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出版社。現在有了好書稿,多是由作者與出版社私下成交,這種方式太“原始”了。要實現重要書稿獲得最大的回報,最公平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經紀人公開招標,選擇出版條件最好的出版社來出版。這樣既維護了作者的利益,又對出版社是一種激勵與促進。希拉里的《親歷歷史》,共有14家出版社參與競標,最后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中標。這種做法,在國外已很常用。
出版經紀人“登臺”需要思考的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給它定性定位。外國的版權、文學、出版等經紀人公司,都定性為服務性機構,而且很明確,只經營中介業務,不參與中介產品的后續經營。通俗地講,經紀人不跟客戶搶飯吃。因為經紀人往往先于出版社發現和了解某項出版資源,倘若見好就自己占有,搶先出版,那就違背了辦中介的立意。我曾問過外國一家版權代理公司的老板,明知必定暢銷的書,為什么自己不出而中介給別人出?他說,這一本這樣做你賺錢了,但信譽也完了,以后作者出版者都不信任你,那還有錢賺嗎!只中介,不自營,這一條不容易做到,但又必須做到。社會需要出版經紀人,人們更呼喚重誠信的出版經紀人。
其次,必須制定相配套的法規。這幾年,京、滬、穗等大城市冒出許多出版工作室、圖書中心或文化公司。其中有不少在注冊登記時,都聲稱是承辦信息咨詢、聯絡作者、組稿、推薦選題等業務,這都屬于出版經紀人的業務范圍,但實際上有不少是在從事“協作出版”的工作。我國注冊出版社迄今控制在五百多家,未見增加,但年出書品種卻何以激增至21萬種。其中原因之一,恐怕與眾多工作室沒有劃清中介與自營的界限有關。為此,很有必要組織力量對不同的工作室來一次全面普查,認真調查一下它們是怎么經營和生存的,并盡快出臺加強疏導和管理的法規。對于只策劃選題、中介書稿、協助編輯加工或宣傳促銷,亦即承擔出版經紀人功能的,應予接納,并規范管理;對于查明那些搶資源、搞剽竊、偷漏稅、變相買賣書號、大放折扣擾亂市場的,則應堅決取締。對出版經紀人的報酬,不限于只收中介手續費,也可按中介產品的盈利提成。
還有,必須加快培養出版經紀人人才。一名出色的出版經紀人,不僅要具備一般編輯的基本素質,還應該在關心學術發展趨勢、聯絡學科的重要人物、了解同類出版資源的分布與整合、熟悉圖書市場及出版的動向、組織宣傳營銷等等方面,具備更多的知識。一名經紀人的優劣,往往可以決定一本書的成敗。希望高校的出版專業,盡快加開出版經紀人的課程,開展出版經紀人的學術研究,齊力造就出一支守法規、重誠信、懂書愛書的出版經紀人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