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署報刊出版管理兩項規章12月1日實施
12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2號)正式實施。
新聞出版總署《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兩部規章明確界定了報刊和報刊出版單位的概念,完善了報刊出版許可制度。將科技類期刊歸口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在報刊創辦的審批項目中增加對設立報刊出版單位審批的相關內容,使報刊創辦和設立報刊出版單位的審批合為一體,明確規定報刊出版管理的屬地管理原則。為加強對報刊出版全過程的監管,明確了報刊出版事后審讀、報刊出版質量評估、報刊年度核驗、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四項監管制度。規定首次明確指出,報刊可以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但是必須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此外,規定還首次明確了報紙休刊超過180天,期刊休刊超過一年仍不能正常出版的將作注銷登記等三項報刊退出機制。
■報刊退出機制明確三條渠道
新規定初步建立了報刊出版市場退出機制:第一是休刊制度,報紙休刊超過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期刊休刊超過一年的,要撤銷出版許可證。第二是建立報紙出版質量評估制度,對報刊出版單位的出版質量進行全面評估,報刊出版質量沒有達到標準,或者不能維持出版的,要撤銷出版許可證,目前報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正在制定中,從報紙的出版內容、出版活動以及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第三是要通過年度核驗制度,未通過年度核驗的報刊出版單位,第二年開始起,就停辦報刊。
■培訓合格方可出任社長、總編
此外,新規定要求報刊出版從業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新聞出版職業資格條件,同時明確指出報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新任社長、總編輯須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號外”須免費贈閱且連續出版不得超過三天
新規定的一個顯著變化,就是報紙“號外”的出版由以前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報紙出版單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號外;出版號外須在報頭注明“號外”字樣,號外連續出版不得超過3天,而且還要注明“免費贈閱”字樣。報紙出版單位在號外出版后15日內,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所有號外樣報。
■引用互聯網內容要注明下載網址
新規定對報刊轉載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報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此外,報紙發表新聞報道,必須刊載作者的真實姓名;公開發行的期刊不得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