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出版”還是“自傳播”
所謂“自出版”按現在一般通行的定義是指作者在沒有第三方出版商介入的情況下,利用電子圖書平臺自主出版書籍或多媒體產品,也稱為“原生電子書”,它要求作者全程參與出版過程。“自出版”的擁躉們聲稱這種出版最大的好處就在于讓作者獲得更好的報酬。據說:全球首個“自出版”成功的作者是美國人約翰·洛克,他曾在一個電子圖書平臺上發表作品,在幾個月內就賣出了100多萬本。
就是這樣一種“自出版”不僅被認為是新興出版、數字出版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且還有不少預言者聲稱這就是出版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它已經對傳統出版形成了嚴峻的挑戰,后者的生存正遭到嚴重威脅,壽終正寢指日可待。一個有力的證據就是在Kindle上排行前100名的暢銷書中,如今已有28種是作家“自出版”書,排名前50名的圖書中,也有11種出自這種出版模式。
“自出版”及其來勢兇猛作為一種現象的客觀存在是不爭的事實,但硬要將這種現象與傳統出版生拉硬扯地擺在一起還要進行所謂比較,并由此而斷言一面是朝陽的冉冉升起,一面是夕陽的緩緩落山則未免有些草率。說到底,所謂“自出版”這一現象本身到底屬不屬于出版的范疇?如果不在同一范疇那又從何比較?這恐怕是我們討論問題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最基本的思維邏輯,如果連這點最基本的常識都沒弄清就大著嘴巴指點江山,本身豈不就是很荒謬?
談及出版,公認的界定這種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即編輯、復制與傳播,缺一則不能謂之為出版。以此來衡量所謂“自出版”,看它的行為過程,固然不缺復制與傳播的要素,但編輯要素則明顯缺失,這顯然就不應當納入出版的范疇。如果有人以為如此界定未免太機械、太教條、太僵化、太不與時俱進,那我們也不妨姑且拋開概念而從實際出發,看看編輯要素在出版行為中占有何等不可或缺的位置。
眾所周知,出版的本質屬性在于選擇與發現,而這一本質恰恰就是通過編輯的功能來實現的,所謂編輯的功能說到底就是編什么和如何編?前者意味著選擇什么發現什么,后者則重在如何將自己的選擇與發現以一種最合適的方式呈現出來。這種功能靠誰來實施?“自出版”中的那個“自”行不行?理論上固然不能絕對說不行,但全程“自說自劃”的公信力如何的確不得不令人懷疑?況且任何學科終究有著自己的專業門檻,這需要具有公正、客觀與權威的第三方來判定,于是這才有了出版這個行業,有了出版商與出版人這個職業,而且也不是人人都可勝任這個職業,入行還需要一定的專業資質,以盡可能地體現第三方的公正、客觀與權威。
不可否認,現在所謂“自出版”出版物中的文學作品占有相當比重,而文學審美又確有見仁見智之說,但無論審美差異如何之大,只要是文學創作,一些底線標準總還是存在公共性;至于其他學科的專業門檻那就更是毋庸置疑的了。一味的“自”下去,這種專業門檻靠誰來保障?任其泛濫下去,其結果到底是“繁榮”還是“毀容”?看看我們網絡上的所謂“原創文學”作品,也被視為“自出版”一類,其產量與注冊作者量都大得驚人,這種全民皆作家的“狂歡”著實令人想起上世紀五十年代大躍進時期的“全民詩歌”。一些“腦殘”者甚至將其視為數字出版巨大成就的表現之一,倘果真如此,又何以還要呼喚促進社會主義文藝的大發展大繁榮?又何以理解總書記所說的“有高原”“缺高峰”?拍著腦袋說大話下結論,痛快自是痛快,只是經不起邏輯的推敲和實踐的檢驗,終歸要露怯。
有人或許還會將“自出版”與“自媒體”相提并論,既然承認“自媒體”為什么不承認“自出版”?不錯,雖都有個“自”字,雖都是借助于數字化平臺,但“自出版”還是不同于“自媒體”。“媒介即信息”已成傳媒界共識,而出版則不同,兩者間的界限還是十分清晰的。
回過頭再來看所謂“自出版”。在有關出版的公共界定和本質屬性沒有改變之前,目前所謂的“自出版”與其說是“自出版”不如說是一種“自傳播”更為準確,這種“自傳播”其實無關是否與電子平臺相聯結,即便在電子平臺未出現之前“自傳播”就已存在,中國人曾經熟悉的大字報、傳單一類就是如此,所不同的只不過是沒有形成商業效應而已。